廣告難度高
保健食品想要賣得好的關鍵,就是把療效效果直接很明確的講出來。隨著食品安全衛生法的越來越嚴格,這招以前很好用,電台廣播、電視購物賣的嚇嚇叫,現在行不通了,隨便路人甲乙丙一通電話、一個截圖,就可以讓你準備付罰款。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警告不能宣稱療效)
1.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2.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3.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第一項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與第二項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宣傳或廣告之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5條(說明怎麼罰品牌方,罰多痛)
1.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2.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3.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4.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6條(說明怎麼罰廣告傳媒,罰多痛)
1.傳播業者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條第一項處罰時,應通知傳播業者及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傳播業者自收到該通知之次日起,應即停止刊播。
3.傳播業者未依前項規定停止刊播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為廣告之限制或所定辦法中有關停止廣告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4.傳播業者經依第二項規定通知後,仍未停止刊播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通知傳播業者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規定處理。
一般小白的品牌方沒有法規觀念,很容易先按照一般商品想法設計廣告詞,接著就繳學費給政府,有的小白沒賺到錢,連學費也都繳不出來。
比較法規概念的品牌方,可以在內部行銷部門做第一層防護,第二層防護找內部法務或外面專精本行律師協助審核。
另外一個小眉角,可以先去查查先前的被處罰案例,這些都是公開資料可以找得到的,先前已經有判例的,就一定不能犯同樣的錯誤,沒有判例的就可以試著致電的衛福部請教。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1年11月份處理食品、健康食品違規廣告處罰案件統計表》
行銷的第一層防護,就是可以先按照政府明確可使用的詞句進行延伸變化,也就是換句話說、短話長說,或是用情境圖片做劇情引導。
《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表》
法務和法律顧問第二層防護,通常也是廣告媒體業的底線,連坐法條款,讓廣告媒體也變成第二層防護一員。
什麼樣的廣告宣傳會被罰?
舉例:主題-減肥
(罰):十四天保證減了五公斤,從大胖妹變成小辣妹。
(不罰):本產品可以幫助你維持青春美麗,促進新陳代謝。
第一句看起來是最有效果,但會被鐵定罰,因為包含到體態改變,明確數字保證,都是被開罰的重點,越是明確的誤導就罰越重。
第二句 符合法規,中規中矩,但消費者沒感覺,寫了也是白寫,所以各品牌方都在合法範圍各顯神通,能吸引消費者買自家產品,又不能被罰款。